一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崗位設立勞動關系協調師崗位,在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能力,以比較公正的立場來調解勞動關系糾紛。
二是工會尤其是基層企業工會設置勞動關系協調師崗位,在出現企業職工和企業管理方發生勞動關系糾紛的時候,以幫助勞動者為目的,站在比較公正的立場上利用自己的專業能力協調勞動者和企業管理者的態度,妥善解決勞資糾紛,共同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
三是社區設立勞動關系協調師崗位,在出現企業職工和企業管理方發生勞動關系糾紛的時候,以幫助勞動者為目的,站在比較公正的立場上利用自己的專業能力協調勞動者和企業管理者的態度,妥善解決勞資糾紛,維護正常的生活和經營秩序,促進和諧社區的培育發展。
四是根據民間組織登記法或者企業法成立專業的勞動關系調解機構,可以幫助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管理勞動合同;應邀參與集體協商;應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作崗位變更、勞動關系解除、薪酬支付、工傷事故、死亡賠償等問題上出現爭議時出面進行調解溝通,避免問題激化出現停尸交涉,封門堵路造成停工停產,或者打贏官司丟了工作走了人才的雙輸結局出現。